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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程序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12:43    

最新的监察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立项

确定需要检查的事项并进行立项,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立项的事项,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对象、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及分析准备作出的监察决定或建议。

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需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案件调查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撤销案件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结案期限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听取陈述和申辩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和复核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移送处理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这些程序体现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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