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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有哪些特征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1:50:37    

再审程序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不是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事后救济的一种程序。

裁判已生效且存在严重错误:

再审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启动主体多样:

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仅限于当事人,还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这与一审和二审程序主要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启动不同。

审理程序不独立:

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审判程序,而是根据原审裁判的审级,可能按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效力不确定:

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判决。这与一审和二审程序所作的裁判效力不同,一审裁判均为未生效,可上诉的裁定也是未生效的,而二审裁判则是生效的。

时间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通常应当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而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不受时间限制。

非常程序属性:

再审程序被视为一种“非常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频繁启用。这体现了再审程序的“反程序性”,即尽管其目的是纠正错误,但结果可能导致已经结束的诉讼程序再次反复,破坏程序的安定性和既判力。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再审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严重错误,同时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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