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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民意通 | 新职工还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咋办?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8 09:31:00    

水母网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大学毕业生小姜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他刚在我市参加工作,单位还没来得及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小姜咨询,这种情况的工伤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记者采访市社保中心了解到,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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