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没判就能先执行?这种特殊程序你知道吗?
案件情况紧急
且需要走诉讼程序
当事人能否申请先予执行?
......
近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在诉讼过程中
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冷链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将400余吨水果木薯存放于丙公司的仓库内。
2024年4月,甲公司要求开仓取货时,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仓储费为由拒绝提货。

经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两公司返还涉案水果木薯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返还其存放在丙公司冷库中的400余吨水果木薯。
法院审理
主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木薯作为粮食作物具有特定保质期,若长期存放于冷库而未及时处置,极易发生霉变、腐败等情况,将造成双方当事人更大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甲公司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案涉水果木薯先予执行。

法官说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了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在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财物或者停止、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这里的“情况紧急”主要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所需的保险理赔费的;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不同,先予执行突破了'判决生效后执行'的一般原则,允许在审理过程中提前实现权利救济。当权利人面临"燃眉之急",无法等待完整诉讼程序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让急需的权益得以提前实现。
本案中,承办法官经全面审查申请材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既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的紧迫困难,又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获得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 本文分类:实时讯息
- 本文标签:当事人公司兴宁人民法院木薯申请人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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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6-04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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