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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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3 17:38:00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0)晋1123执355号
被罚款人:高建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232519******3532,住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昕利小区3号楼3单元602室。
本院在执行(2020)晋112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高光信与高建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建林拒不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高建林罚款2000元,限于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兴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3日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5)晋112司惩6号
被拘留人:黄浩权,性别:男,籍贯:福建南安,身份证号码:35058319******2651,现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晶华街45号。
本院在执行裴亚明与黄浩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浩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黄浩泉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兴县人民法院
2025年4月3日
来源:兴县人民法院
- 本文分类:实时讯息
- 本文标签: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决定书吕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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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4-03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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