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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鬼”欧某某,已刑拘!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7 08:04:00    


俗话说

日防夜防 家贼难防

有人身为公司的员工

却利用职务之便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

赣州一公司“内鬼”被抓!

案件回顾

日前

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经侦大队接到辖区某公司报警称

其公司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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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后

经侦大队立即开展调查

经过缜密的走访取证

最终掌握了欧某某

涉嫌受贿的充足证据

并于6月10日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欧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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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欧某某

在赣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任职期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勾结供应商虚报材料价格

向供应商收受回扣等方式

侵吞公司钱款15万

在确凿证据面前

嫌疑人欧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

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因涉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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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强化监督约束职能

一旦发现职务侵占等犯罪线索

要及时报警!

赚钱千万条,守法第一条
生财需有道,伸手必被抓




源:赣州经开区公安

编辑:张安然 编校:李曦
值班主任:明心武 肖静
编审:黎庆琮 谢瑞洪

小编起早贪黑、不眠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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